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再次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作品征集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征集码头   发布时间:2018-06-05  截稿时间:2018-07-01

北京广播电视台、各区广电中心及相关机构: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用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的形式来展示这一伟大历史进程取得的实践经验和伟大成就具有特殊时代意义和重大的宣传影响。为此,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要求,我局将再次征集围绕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等相关题材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本次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征集评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两类。每个类别均设三个等级,其中,一类若干,二类若干,三类若干。

二、重点扶持方向

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以首都北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为重点。

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面的发展变化选题;

涉及打造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方面的选题;

涉及科技创新中心城市建设方面的选题;

涉及国际交往中心的选题,如举办2008年奥运会,以筹办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承办“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为主题的作品;

各类公益广告一起参加我市的2017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征集评审,不作区分。但在报送总局项目时,根据总局要求,酌情按专题类公益广告另行报送。

三、组织评审机构

我局将组织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给予优秀作品专项资金扶持。并且从评审出的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中择优上报总局,参加全国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

四、申请条件及申报时限

(一)申报“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须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创作完成。

(二)已参加过北京市2017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征集的广播电视作品不得再重复报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截止,各相关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机构申报“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数量不限。

五、申报材料

填写《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一份(加盖公章);报送申请的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U盘一份。

(注:1.推荐表标示*项为参评单位必填项,且必须填写填报日期;2.备注项可注明主创人员姓名,不超过3人(含3人),以便获扶持作品证书上体现;3.广播作品要求以MP3、WMA等主流音频格式;4.电视作品高清视频文件要求以1080P或720P分辨率的QuickTime、MP4等主流视频格式,码流不低于10M,标清视频文件要求以avi、MPEG等主流视频格式,码流不低于6M;5.作品时长一般应参照15秒、30秒、45秒、60秒等规格,最长应不超过120秒;6.同一单位多个作品请用一个U盘。)

六、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申报的作品,申报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者应保证参评作品将不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申报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评审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参评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评审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可代申报机构申报各类国内及国际奖项;获评作品列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并无偿供北京市播出机构等传播机构展播。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七、联系方式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北京市相关单位申请的具体组织工作。联系人及电话:连勇,64081055。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新闻出版大厦1期816室,邮编:100010。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2018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我局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评审活动。

一、指导思想

“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4]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2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加快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尤其是要加强围绕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主题,特别是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主题作品的创作。围绕首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质量提升年,通过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推出一大批导向正确、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既继承传统文化,又体现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不断提高公益广告质量。

二、评审原则

(一)鼓励原创,促进发展。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社会各方参与、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公开择优,实事求是。扶持项目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组织部署,公开征集,吸纳相关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项目最终数量。

三、参评范围

机构参评范围:北京市各级播出机构、传播机构、社会制作机构。

一般作品参评范围:北京市各级播出机构、传播机构、社会制作机构。

以加强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为主题的作品参评范围:播出机构、传播机构、社会制作机构等。

四、项目设置

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等3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机构颁发资助和补助。每个扶持项目均设三个类别,其中,一类6个,二类8-12个,三类若干。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5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3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20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15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0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每个一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20万元,每个二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5万元,每个三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0万元。

五、评审机构

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局领导、业内专家组成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

由局长办公会负责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发放的最终审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六、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作品总的要求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加强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特别是宣传“一核一城三带两区”建设,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时代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评分标准共分四大项,包括主题内容、制作水准、创意手法、影响力,总分100分。根据参赛作品在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各评委评分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该参赛作品得分。

1.主题内容(30分)

本项主要考查作品是否主旨鲜明,导向正确,内容充实,选材得当,能否在有限时间和空间内清晰有效地传递出公益事业的思想内涵,并反映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2.创意手法(30分)

主要考查作品在构思上是否具有与众不同的新颖性,要求在充分表达主题内涵时,做到既通俗易懂,又寓意深长。注重作品的创新性,包括制作理念的创新、表现手法的创新、表达技巧的创新等。

3.制作水准(20分)

主要考查作品在编辑制作和呈现画面(影视广告)时,能熟练运用艺术表达手段,全面兼顾节奏与基调、整体与细节等宣传效果。根据作品的制作技巧、表现形式、科技应用、视觉效果(影视广告)、听觉效果及后期制作等方面,综合评定作品的制作水平。

4.传播效果(20分)

主要考查作品是否紧贴现实生活,突显公益性,产生良好社会认同感和影响力,适宜投放公众传媒和相关活动。能否引起公众关注并有效提高公众的公益意识,争取受众支持。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要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相关单位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策划、创作、播出和展示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策划、制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要积极培育公益广告管理和创作人才,打造一批群众关注喜爱、有影响的好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要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宣传声势。评分标准分为四个方面:

1.在征集时间内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公益广告情况,报送材料应有具体数字说明;(30分)

2.传播机构常年关心、支持、参与公益广告事业情况,报送材料应有具体数字说明;(30分)

3.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公益广告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导向正确,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20分)

4.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的商业广告无重大违法事件发生。(20分)

七、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扶持项目评审每年举办1次。时间安排上一般应与总局扶持项目作品征集上报时间相衔接。申请方对参评作品必须具有独立的版权。

(二)项目评审。征集工作完成以后,及时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对所有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项目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终审结果由局长办公会正式予以认定,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八、优秀作品的使用

获得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统一纳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我局具有提供给北京市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的免费播出权。

九、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由我局下拨至各相关项目获评机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机构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生产、购买、播出和再创作等相关活动,以及给予对公益广告的创作、制作、播出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当奖励等相关支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和市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获扶持机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 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doc

(作者:征集码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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