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杯”中国风光摄影大展征稿
为支持、鼓励广大摄影人学习李元的创作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摄影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中国摄影家协会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特联合推出“李元杯”中国风光摄影大展。热忱欢迎广大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参与、踊跃投稿、贡献佳作。
主办单位: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
鄞州区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共鄞州区委宣传部
鄞州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鄞州区侨办
李元摄影艺术馆
中国摄影报社
协办单位:浙江省摄影家协会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
鄞州区摄影家协会
官方网站:全摄影网(http://www.cppfoto.com/)
合作媒体: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中国摄影手机报
腾讯网图片频道
新浪网图片频道
新华网摄影频道
央广网
李元摄影艺术馆网(http://www.liyuanphoto.com)
征集主题
全面征集全国各地的风光摄影作品及鄞州区的风光摄影作品。
征稿时间
2014年7月——2014年9月30日(以收到作品时间为准)。
入展作品数量及稿酬
1.全国各地风光摄影作品:
金质收藏作品 4幅 稿酬人民币各1万元
银质收藏作品 6幅 稿酬人民币各5000元
铜质收藏作品 10幅 稿酬人民币各3000元
优秀作品 100幅 稿酬人民币各200元
2.鄞州区风光摄影作品:
金质收藏作品 2幅 稿酬人民币各1万元
银质收藏作品 4幅 稿酬人民币各5000元
铜质收藏作品 10幅 稿酬人民币各3000元
优秀作品 50幅 稿酬人民币各200元
获收藏作品以上荣誉的投稿者不得重复。以上均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条件之一。入展作品稿酬由中国摄影报社负责向入展作者进行给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征稿细则
1.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均可投稿,彩色、黑白均可,单幅组照不限(组照限投4—8幅)。投稿数量每人每类单幅限投30幅,组照限投10组。
2.作品创作时间不限,鼓励近期拍摄的作品。全国风光类拍摄地点不限,鄞州风光类须取材于鄞州境内,并能指明具体拍摄地点。作品必须是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不可改变原始影像。可对影调、色彩进行适度调整及构图剪裁,但不足以影响其真实性。
3. 作品入展后,主办单位将统一调取作品数据文件,用于展览和画册制作(tif格式文件不低于50M,Jpg最高格式压缩文件不低于10M)。作者请务必将数码拍摄的数字文件(胶片拍摄的请扫描底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单位提交,逾期不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展资格。
4. 大展实行作品公示制度,入展作品将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反馈。中国摄影报、全摄影网将刊登入展作品精选及入展作者的名单。
5. 对于入展作品,主承办单位有权在著作权存续期内,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入展作品,并不再支付报酬。
6. 禁止本活动评委及其近亲属投稿,一经发现随时取消一切资格。
7. 投稿者应保证其为所投送作品的作者,并对该作品的整体及局部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投送的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
8. 对于足以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入展资格。“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严重误导公众认知、具有欺诈性质等一切违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
9. 不符合本征稿启事规定的,不能参加评选;已评选的,将予取消;主办单位有权收回作品稿酬、荣誉证书等,并可在媒体上通报。
10.本次活动不收参加费,不退稿,且不退存储介质。投稿作品在邮寄、发送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迟到、未到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11.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凡投稿者,即视为其已同意本征稿启事之所有规定。
作品评选
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选。其中:4位评委进行初评,7位评委进行终评。
投稿须知
1.网络投稿:
作者可在全摄影网(http:/www.cppfoto.com/)中国摄影报摄影比赛专区“李元杯摄影大展”中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后上传作品。主办单位保证不公开或泄露投稿个人非公开信息。投稿作品为jpg格式,图片统一处理为长边600—1000像素,文件大小控制在500KB以内。工作人员将对投稿作品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品将呈现于大赛官方网站的作品列表中。
2.光盘投稿:
作品以光盘(CD—R或DVD—R)形式寄至: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48号中国摄影报社活动部“李元杯摄影大展”办公室收(100007)
联系人:夏雨欣
电话:010—65251661
光盘包装盒上注明比赛名称,每幅作品文件名处注明作品标题,同时提供作者资料及作品信息(word文档)。投稿作品为jpg格式,图片统一处理为长边600—1000像素,文件大小控制在500KB以内。无相关资料的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3.网络、光盘投稿不得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