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新浪微博用户“矿工的风采”爆料: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一户外广告中含有多处诸如“叫做爱”等字眼,且用红色标注,内容低俗,容易引起歧义。随后,洛阳市工商局新安县分局官方微博“洛阳新安工商”也表示:工商执法人员已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裸价上阵”、“脱光利润”、“叫做爱”,一个卖地板的打出这种“雷人广告”,无非是为了制造噱头,出位博公众眼球。在商品经济时代,广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商家取得经济效益、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然而商家玩文字游戏在广告中采用低俗字眼,这种拿低俗当创新的做法,无疑在挑战着商业伦理和法律底线。
广告雷人在当下早已不新鲜,商家为了眼球效应“语不惊人死不休”,从先前的“一座叫春的城市”到“叫做爱”的地板广告,这些广告语无不利用了汉字的“博大精深”,将低俗藏于广告语中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却失了格调,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恶俗营销。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基本原则是要尊重社会风尚和职业道德,同时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显然这些低俗的广告语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还挑战了法律权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告语早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著名的广告流传已久,早已成为社会精神文化的一部分。积极向上的广告语传递的是积极向上的力量,能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低俗的广告语,会对社会道德造成伤害,与健康向上的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可能拉低公众的道德底线,对商家来讲,“雷人广告”可能造成短期的眼球效应,然而对商家的长远发展来说却是不利的。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尊重不同人的价值选择,然而价值选择必须以道德为准绳,以法律为底线。商家广告语追求新奇可以,但必须在底线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为了出彩而置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于不顾。对于“雷人广告”,除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以重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之外,公众作为广告的接受者,也应自觉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制“雷人广告”。在“上帝”不埋单的情况下,商家自然不会想“歪主意”。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07/24/content_3528002.htm
